一、当肖像权名誉权侵权该怎样进行维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肖像权侵权如何认定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三、肖像权侵权行为的界限有哪些
(一)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二)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三)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四)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五)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六)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七)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八)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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