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
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例如:
一、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二、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三、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至破产法上的和解;
四、诉讼。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五、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法院判决,而是提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法院的判决一样。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协议。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即是概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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