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分公司账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吸收合并的商誉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如果购买方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无法合理确定而以暂估价入账,以后取得了进一步的信息,需要对暂估价进行调整,自购买日算起12个月内取得相关信息的,应视同在购买日发生,进行必要的追溯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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