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合议庭评议原则是什么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庭审的民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经过评议得出符合多数人意见的评议结果。特别是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凭长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经过充分讨论,就会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评议,为形成错案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当然,在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有时少数人的意见可能是客观的,更接近事实真相的。为了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也为了更为客观地反映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意见,方便二审、再审时全面了解案情,需要如实地把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在案,因此规定应将少数人意见写人笔录。
根据规定,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结束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其中“评议”,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进行评判、讨论的过程。“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是指合议庭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对案件的评议,以超过半数人的意见作出对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罪轻、轻重,适用什么刑罚的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超过半数的人对案件的评议结果存在异议或持有不同意见,将其提出的异议或不同意见记入评议笔录。
一般合议庭都是由三人组成的,其中就包括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但如果基层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对案件作出审理的话,此时一般就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了。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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