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凡以暴力手段、威胁方式或其他不当手段获取公私财产者,均构成抢劫罪。对于雇佣他人实施此类犯罪活动的情况,其实质上是将他人作为其犯罪行为的工具,以实现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素。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雇佣他人实施抢劫的行为无疑构成了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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