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连环撞车事故,多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如何适用,多方意见各执一词。究竟该如何适用?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364号判决书。
【案情】
原告王*营、毛*成、侯*敬
被告娄-虎
被告佘*华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胡*峰,经理
2日,被告娄-虎驾驶的豫PA6199号面包车与同方向李*安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又与相对方向佘*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相撞,娄-虎、李*安及三轮摩托车上乘员王*营、毛*成、侯*敬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01号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娄-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安和被告佘*华共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娄-虎所有的豫PA6199号面包车和被告佘*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均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
【审判】
通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告王*营各项费用共计78779元,原告毛*成各项费用共计19081.5元,原告侯*敬各项费用共计10940.5元,认定被告娄-虎各项损失854.2元。通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娄-虎驾驶机动车辆、李*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违法载人、被告佘*华驾驶违反装载规定的机动车,共同侵权将原告致伤,应按责任认定比例各自承担责任。娄-虎驾驶的豫PA6199号面包车和被告佘*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两辆肇事车辆投保的两份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娄-虎、佘*华、李*安各按70%、15%、15%的责任比例承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评析】
本案牵涉到娄-虎驾驶的豫PA6199号面包车和被告佘*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的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那么,这两份保险合同应如何适用?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只适用一份强制保险,即直接撞击摩托车的车辆的保险。从事故的发生上,娄-虎驾驶豫PA6199号面包车只撞上了李*安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后者又撞上了佘*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豫PA6199号面包车和豫BJH669号货车并没有直接碰撞。故对娄-虎的损失不应适用豫BJH669号货车的交强险予以赔偿。豫PA6199号面包车的交强险只应对无牌号三轮摩托车上乘员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连环撞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多份交强险的限额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强调连环撞车事故的车辆之间是否有直接的碰撞。而就本案交通事故而言,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车辆,应在投保的多份交强险限额内对伤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上两条并没有明确限定交强险只赔偿直接碰撞的受害方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理解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多辆机动车相撞,即使存在机动车没有直接碰撞的情况,机动车只要有事故责任,该机动车参保的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就应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各个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的比例,应按照事故责任由法院予以酌定。具体到本案,被告娄-虎的豫PA6199号面包车和佘*华的豫BJH669号货车,并没有直接相撞,但对娄-虎的损失,豫BJH669号货车交强险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十一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n(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n(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n(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n(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n(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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