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明文规定,醉酒驾车乃是一类犯罪行为,称为“危险驾驶罪”。
特指驾驶员在过量饮用烈性酒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出法定范围的情况之下,依然冒险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若驾驶员的醉酒程度已经达到了醉酒的标准,那么他的行为就会被视为醉酒驾驶,从而构成危险驾驶罪。
然而,对于此类案件是否提起公诉或不予起诉,则需视具体案情及相关证据,并参照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起诉标准来做出判断。
例如,若醉酒驾驶者的行为未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并且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检察机关可能会考虑不予起诉。
但是,如果醉酒驾驶者的行为已导致严重后果发生,或者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那么检察机关通常会依法提起公诉。
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全面权衡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予以免除处罚,那么他们有可能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总而言之,关于醉酒驾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及是否应予起诉的问题,必须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只要醉酒驾驶的行为满足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从原则上来讲,检察机关都应该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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