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有权提出反诉。
(2)有权委托代理人替自己进行诉讼活动。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5)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7)有权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8)有权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9)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10)在法庭上,有权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11)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12)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13)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14)胜诉的被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对方如拒不执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5)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
一、股东知情权侵权案件中被告是谁?
股东知情权侵权案件中被告是公司,原因如下:
(1)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其他主体。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或披露义务,故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
(2)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行为即使体现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即使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也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在执行公司事务中,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代理后果自应由公司承担。而且,因其个人行为形成的知情权纠纷亦能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解决,故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经理等个人不应作为知情权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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