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离婚的一方可依法要求对相关财产实行分割。
在现行法例中,并无任何条款对提出离婚的一方设定了不得参与财产分割的限制。
因此,在离婚案件正式启动后,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如何分配,将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若双方无法达到理想的协议结果,此时便交由法庭按照实际情况,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女性权益的立场进行裁决。
如果夫妻选择以书面形式签署,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个人婚前财产分别属于谁拥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是独有、部分是共有的情况下,那么在离婚时,这些约定应该作为参考依据。
当夫妻双方就夫妻共有财产中某一项房产的价值及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时,法庭将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1)如若双方都声称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愿意参加竞价购买,法庭将予以采纳;
(2)假设只有一方主张财产权,法庭将指派评估机构采用市场价格为房产进行估值,已经取得房产的一方需向对方支付对应的财产补偿款;
(3)如果双方都不再主张自己拥有房产所有权,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之后将所得的款项进行公平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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