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起点为公安机关,第一程序是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刑事侦查期满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程序是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定罪量刑的,提起公诉。第三程序是法院在审判时限内对案件进行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检查院办理公诉案件程序有哪些?
1、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
(1)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2)被告人在案。
2、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认为提起公诉更符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起诉。
3、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之前,似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的确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到法院进行去审判,并且证据充足会被定罪检察院才会让犯罪嫌疑人去检察院进行审判,如果没有的话则会释放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再次进行调查。
具体的规定可见《刑事诉讼法》诸多条文,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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