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新区《植物检疫要求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24:07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a)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b)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c)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2)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清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自受理起2个工作日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站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站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自受理起2个工作日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5天,不计入承诺办理期限),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站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新区明霞大道18号区林业局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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