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申请了几次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至关重要的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得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等疑犯实行拘传强制措施、实施取保候审或对其实施监视居住以供约束。针对多次申请取保候审事宜,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详尽分析。若先前提出的申请遭到了司法部门的否决,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倘若申请最终获得批准,则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定期向司法部门汇报个人行踪、不得逃避侦查等。若对取保候审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司法机构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申请书需要律师事务所盖章吗
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可由相关人员自行书写,并不需加盖公章。只须让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其上签字确认即可生效。只要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条件,便能依法行使取保候审申请权。
此外,当拘留期限届满后,如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对需要继续执行逮捕和监视居住的罪犯,亦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同时,即便是已释放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案件尚处于上诉或申诉阶段且牵涉到事实认定或证据审查问题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应书面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针对特定案件,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在处理取保候审申请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如果首次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一旦取保候审申请得到批准,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定期汇报个人行踪、不得逃避侦查等。如有任何异议,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司法机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全文9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