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程序的特点
时间:2023-05-07 08:30:35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权利不明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催告,在法定期限内声明权利,逾期不声明,并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无权)的程序。它属于非诉讼程序。公示程序的启动必须以债权人的申请为基础。经认真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予以公告。申请公示以持票人持有的票据被盗、遗失、灭失为条件,可以按照规定背书转让,其他事项的公示以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需要查明有关情况为前提。

3。申请公告的权利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债权人行使。

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和债权人有两个条件:

第一,持有票据或占有事项是合法的。

第二,如果票据或事项在其手中丢失或情况不明,即:,他是汇票或其他物品损失的最后持有人和占有人。仅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无权申请公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况:

第一,根据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毁坏,申请人向公示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第二,其他事项遗失的,持有人或者占用人是否可以申请公示,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公示的事项,是指票据以外的其他证券,如指示证券、提单、仓单、公司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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