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权利与票据权利的区别是: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所谓“真实的交易关系”就是票据产生的原因,也叫原因关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一)转让方式不同。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有时不须经债务人同意方能成立。否则,债务人可拒绝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民法债权每转让一次,就要重复通知一次。而票据权利的转让可以不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交付就可实现。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通知为由拒绝向新债权人(持票人)履行义务。
(二)效力不同。在民法上,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转让者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最后一个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实现,他只能要求其直接转让人负责。而票据关系上,出票人与所有的前手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连带债务人不得以骨部约定清偿比例、免责条款来对抗债权人。票据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连带债务人全部清偿,也可以同时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要求清偿。
票据权利转让的特点
(1)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
票据转让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书转让,只须由背书人(让与人)签章即可,有时虽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但这仍是背书人的行为,无须被背书人同意,更无须被背书人签名。且不论依任何方式转让票据,均不必通知债务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它不仅需要双方就转让问题达成合意。而且他们所为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能生效。
(2)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背书转让,背书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于被背书人。单纯的交付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与受让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只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为非要式行为。
(3)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
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让与债权后即脱离债务关系。即使将来债权不获清偿,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不负任何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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