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有抵押权的债权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不受《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约束限制,具有绝对的分配清偿优势。因此在债权申报过程中,该优先债权的认定、变现、分配既关系到债权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同时也涉及其他债权人可分配财产的多寡,直接影响到普通债权清偿。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其法律特征是:
1、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3、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移转占有;
4、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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