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其他不动产和青苗的补偿,按照市、州制定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业等国有农用地的,参照相邻农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执行。(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公路、水塘、水面等农用地的,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用荒山荒地(其他草原)的,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的50%。裸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得超过本地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0%。
(3)征地补偿面积以县为单位划分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信息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4)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定征地补偿费和征用土地的分配指南。二是征地审批:征地实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的批准权为: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三)其他耕地超过70公顷。其他土地用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在征地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做的就是改变农用地用途,或者同时改变农用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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