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姚先生买了一套房子,2011年收房后无钱装修一直未入住。最近突然发现,自己的房子已被他人装修。而装修房子的人称,这套房是自己买的。到底谁是房子的主人,由于开发商联系不上,谁也说不清楚。
楼下住户说他家漏水
赶来一看房子已被人装修
65岁的姚先生是河南人,多年来,他一直在兴平周边做楼房防水工作。2008年,他花费24万余元买了兴平市南关路东方大厦23层的一套房子。2011年9月,交房后由于没钱装修,一直没有入住。
今年3月22日下午,姚先生接到楼下22层住户打来的电话说他家卫生间漏水,让赶紧过来处理。
“房子没住人,咋可能漏水呢。”姚先生说,尽管他感到很疑惑,但还是赶紧跑到房子。到了楼下,姚先生发现交房时物业给他的单元门门禁卡不能用了。等有人从楼上下来,他才进了楼。上到23楼自家门口时,他发现房子的门锁被人更换了,通过猫眼可以看到,房子竟然已被装修了。
姚先生说,他通过物业查到了装修房子人的电话,对方却说这套房子是自己买的。
二次收房时物业曾质疑
但开发商称房子已转卖
昨日,华商报记者在姚先生提供的买房合同上看到,姚先生所买房子的开发商为**晨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其法人代表名叫陈*才,委托代理人名叫杨-丽,并留有一个固定电话号码和一个手机号码。但其中的座机处于空号状态,而另一个手机号码接通后,一名女性称,“电话打错了。”
通过姚先生提供的电话,华商报记者和装修房子的张先生取得了联系。他说,这套房是他2013年花19万买的,当年12月办的收房手续。“儿子快要结婚了,我就把房子装修了。”张先生说,直到3月22日中午,姚先生找到他,他才知道姚先生也有一份同样的购房合同。张先生说,出了这样的事他也很生气,但他也是交了装修押金和大修基金、契税等才开始装修的。
姚先生、张先生两人都有购房合同,那么这套房子到底属于谁呢?在东方大厦物业办公室,一张姓经理说,姚先生在2011年已收了房,2013年张先生拿着购房合同来收房时,他们当时就质疑,打电话给开发商法人代表陈*才,但陈说是姚先生委托他把房子转卖的,并让给张先生办理相关手续。
但对于委托转卖房子一事,姚先生表示自己根本就不知情。
兴平市住建局:建议走司法程序解决
采访中,物业一名保安称,这楼上出现类似情况的购房者不在少数。
张经理透露,这栋楼共有258套房子,多套房子涉及一房两卖,还有的涉及一房三卖,常有购房者来找他们,但现在联系不上开发商。张经理说,按规定这栋大厦的房子是不能交房的,因为还没有通过验收,“我们只是代管这里,别的真说不清”。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兴平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称,以前确实有购房者反映过东方大厦一房两卖的问题。“这些房子都卖得比较早,当时没有网签制度,所以才出现了这种问题。”
至于姚先生和张先生出现的问题,该工作人员建议,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此事。
【法律解读】
发生一房二卖怎么办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民法典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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