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1)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3)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4)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二、办理材料
内容完整
窗口验证原件,输出和引进饲养场(小区)均需提供
包括平片图、地址、规模、管理制度、技术人员等情况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窗口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说明原因退回→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未通过审查的退回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签发审批表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说明原因退回→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未通过审查的退回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签发审批表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执行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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