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司法机关为通知当事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到达而采取的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及刑事强制措施(拘传)、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等等多种强制性审查措施,但上述多种审查措施,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加之条文较为原则,使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对究竟应适用何种强制性审查措施,是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或是继续盘问,往往容易混用、错用,以致出现了有的办案单位对应当适用继续盘问而不适用继续盘问,而有的则超范围大量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况,严重影响执法办案质量。
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措施是《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法定职权,它与传唤等审查措施在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
1、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或者询问的一种法律措施。传唤从性质上,分为治安(行政)传唤、刑事传唤;从形式上,分为口头传唤、书面传唤;从强制程度上,分为非强制传唤和强制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当场盘问检查主要适用于人民警察在巡逻盘查中针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一种审查措施。而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检查后,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审查措施。
3、治安(行政)传唤的适用对象,是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针对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违法嫌疑人)。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针对特定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以上两类传唤的适用对象绝大多数(注: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口头传唤除外)是针对特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且知道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的情况。
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口头传唤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已经了解清楚,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在现场进行执法是对询问对象的身份或者是其目的没有了解明确清楚,可以对其进行继续盘问。双方的对象和方式以及适用的相关条件都有非常大的区别。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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