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就该罪的犯罪对象,大多数学者认为妇女包括成年妇女和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女,如果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诚然,强制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可以按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但如果强制侮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则该如何定罪呢?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猥亵与侮辱虽然一般都具有刺激或满足色欲需要的内容,且二者往往存在一定的交叉,即有的行为既具有猥亵的性质,也具有侮辱的性质,如当众剥光妇女衣服的行为。但二者毕竟是有所区别的,大多数学者认为: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实施奸淫行为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例如,搂抱、接吻、捏摸乳房、抠摸下身,等等。侮辱妇女,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用淫秽下流语言调戏妇女;剪开妇女裙、裤,使其露丑;向妇女显露生殖器;强迫妇女为自己手淫;扒光妇女衣服示众,等等,猥亵妇女必然是行为人的身体直接接触妇女的身体,通过对妇女身体的接触达到性心理的满足。而侮辱妇女,则不一定以自己的身体接触妇女的身体,来满足精神上的性刺激,这是二者在形式上的一点区别。因此,在现实生活当中,强制侮辱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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