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工伤认定办理咨询电话
0592-12333。
二、厦门工伤认定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社会保险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4.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78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5.《福建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本级工伤认定管辖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00号)
明确管辖对象: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出台前,在省本级参保的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其他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属行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事业改企业单位和其他性质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三、厦门工伤认定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应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市属参保企业;部属建筑施工企业;省本级参保驻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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