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办理或者经授权的乡镇卫生院办理门诊费用报销程序:
1、申请受理:
(1)申请人:参合病人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合病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且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由其兄弟、姐妹代其申请;没有兄弟、姐妹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代其申请。由其代理人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参合病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2)受理机构: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或者经授权的乡镇卫生院。
(3)申请结果:申请报销的参合病人身份证明材料真实、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对参合病人身份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应由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核实其身份;对提交的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登记: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或者经授权的乡镇卫生院专职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报销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报销病人的合作医疗证上登记门诊报销情况,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
3、费用兑付:申请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上签字后,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或者经授权的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向申请人兑付门诊费用报销资金,专职审核人员将门诊报销情况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家庭台帐》,并登记到参合门诊病人的合作医疗证上。
(二)经授权的村卫生室办理门诊费用报销程序:
1、参合门诊病人向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合作医疗证;
2、乡村医生在治疗用药的同时,将按照规定应予报销的门诊医药费用金额登记到参合门诊病人的合作医疗证上,并抵减所报销的医药费用;
3、由乡村医生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参合门诊病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及复写处方上签字。
(三)特殊及慢性病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程序:
1、申请受理
(1)申请人:参合病人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合病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且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由其兄弟、姐妹代其申请;没有兄弟、姐妹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代其申请。由其代理人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参合病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2、受理机构: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或者经授权的乡镇卫生院。
3、申请结果:
(1)申请报销的参合病人身份证明材料真实、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
(2)对参合病人身份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应组织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3)对提交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费用初审
由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或者经授权的乡镇卫生院初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具体核算补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和补偿金额,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及慢性病病种门诊补偿表》,签署初审意见。
3、复核审批
由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或者经授权的乡镇卫生院复核人员或乡镇专职审核人员对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列出增减项目及其金额,注明原因,核准实际补偿金额,签署审批意见,报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4、费用兑付
由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或者经授权的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按照审批的报销金额,向申请人支付应当报销的医药费用,并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及慢性病病种门诊补偿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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