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和篡改的权利。即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能故意改变或以伪手段改变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性是作者排除他人损害作者声誉、歪曲和篡改作品行为的控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主要目标是控制他人的行为,但作者只能被动地保护自己的作品,控制他人的扭曲和篡改。也就是说,只有在他人歪曲和篡改作品后,才能现实地体现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差异
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视为修改权的延伸,通常情况下,侵犯修改权的不一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但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定会侵犯修改权。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一般认为,修改权是从积极的角度而言的,作者可以自己主动的行使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但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从消极的角度规定,即一般只有当该权利被侵犯时,作者才可以保护作品完整权。
2)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一般时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因为歪曲、篡改,往往带有对作者人格或者感情的曲解,甚至是丑化作者人格的行为;而修改权只是对作品内容的一般改动,不涉及作者人格。
总之,二者修改的对象不同。修改权的改动对象主要是作品的文字、用语等外在形式;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改动对象是作者的观点、主题等内在精神表达。其次,二者的修改方式不同。修改权的修改通常只是简单的改动、删节,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修改则使用了歪曲、篡改的手段。再次,修改的后果不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修改会导致作者声誉降低的后果,而修改权中的修改则不会产生这种负面结果。最后,修改权有两种法定的限制、免责情形。第一情形是是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第二种情形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在这两种情形下他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其作品的修改不构成侵犯修改权。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存在法定的限制、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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