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花圃公司给付原告山叶门窗厂欠款20万余元。
原告山叶门窗厂诉称,2005年6月,我厂与花圃公司达成协议,由我厂为其位于顺义区白各庄村东的工地加工安装门窗。我厂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而花圃公司没有及时结清相关款项,为此出具还款协议。根据还款协议,花圃公司未给付2006年3月底之前应给付的款项20万余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花圃公司给付上述欠款。
被告花圃公司辩称,山叶门窗厂是与秘书学院达成的订作合同,我公司与山叶门窗厂签订的付款协议属于债务转让协议,该协议没有取得秘书学院的同意,应为无效,山叶门窗厂应当返还我公司的已付款。
法院认为,山叶门窗厂与花圃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协议,花圃公司对山叶门窗厂的欠款事实存在,法院予以确认。山叶门窗厂要求花圃公司给付到期欠款的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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