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持续分居两年的情况下,欲确立此事实,可收集如下有力证据:
首先,取得任何关于一方外出租房的租赁合约;
其次,如存在夫妻间签订的分居书面协议(如为口头约定需对方予以明确承认);
其三,收集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明确表明分居意思的书面函件;
最后,双方往来书信以及电子邮件等,皆可视作感情不睦分居之凭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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