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二条省级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填写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原件4份。
网上自行下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二章第四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
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审核材料含:(一)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二)委托采封样申请表;(三)产品材料及配方;(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五)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六)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七)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八)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九)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十)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十一)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四)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原件1份,复印件3份。
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二章第四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3
产品检验报告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二章第四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4
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4张。
申请人提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二章第四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治、马可、范潇月、赵成松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68-->
5-->
2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治、马可、范潇月、赵成松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68-->
5-->
2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治、马可、范潇月、赵成松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71-->
4个工作日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徐地柱
2个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治、马可、范潇月、赵成松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68-->
5-->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贵州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模板)或《不予许可决定书》(模板)[下载][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治、马可、范潇月、赵成松
-->
1个工作日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贵州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卫生计生委窗口B052、B053。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全文3.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