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3年6、7月份,血霸王某、于某组织策划替单位人员献血。二人通过电话传呼方式叫其手下韩某、孙某、陈某、方某到某劳动技校采取持刀和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迫该校14名学生分别到医院顶替他人参加献血。其中,在6月14日,学生孙某、夏某不愿意,见只有韩某一人,就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韩某追上,韩某持刀威胁,孙某、夏某与韩某搏斗,造成韩某腿骨骨折。孙某、夏某逃走。
法院认为,六血霸使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卖血,其行为构成强迫卖血罪。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孙某、陈某有期徒刑各5年,并各处罚金2000R~,方某、韩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
处罚金1000元。
[法律问题]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王某、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法理分析]
被告人王某、于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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