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对他人谎称其儿子盗窃被抓要求还钱私了,涉嫌诈骗罪。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谎称儿子盗窃被抓要求还钱私了的,符合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
谎称儿子盗窃被抓要求还钱私了
2003年2月26日司机王某雇请原告马某某开车装大米去广东XX市出售,现金结账。返回途中,王某发现车上4万元货款不见,回家后,王某带马某某到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将马某某留置一天,3月2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马某某刑事拘留。在马某某拘留期间,王某与其妻肖某找到马的父亲即原告马某,对其说;“你儿子在公安局已承认偷了这4万元钱,要判刑的,公安局打电话告诉我们,只要马某某的家里归还那4万元钱就可以不追究马某某的责任”。马某听后信以为真,于4月7日、28日分二次在家中拿了3.5万元现金给被告王某夫妇。4月28日马某某被取保候审回家,马告知其父自己并未承认偷了王某的钱。2004年4月28日县公安局解除对马某某的取保候审。原告马某父子二人以被告王某夫妇采取欺诈手段收取其3.5万元属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夫妇归还3.5万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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