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死亡,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时间:2023-06-30 22:30:29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死亡的,如果仍处于立案阶段,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如果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另外,如果被告人在案件审理阶段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是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无罪判决。具体规定可以参考以下法条。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规定依据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3、人犯(已判刑)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4、‘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5、对于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范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6、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根据监狱法和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监护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或者服刑期间,可以与其会见、通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

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办案机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案件侦查阶段,不允许与近亲家属通信,但是可以通过聘请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安排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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