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两种观点,即三性(保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保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个性质,即保密性、交易价值和保密性。
1。保密。这里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不为公众所知应理解为权利人不采取任何公开措施,主观上不想为公众所知,客观上不采取公开措施,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首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相对的。这里的相对性,只意味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以外的人不知道相对性。如违反合同、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权利人告知商业秘密使用人或者认为可以保守商业秘密的,不影响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以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第二,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公共领域的信息不应当被视为自己的商业秘密。例如,大多数人理解这种营销方式,在正常情况下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不过,奖金销售的具体操作细节,如时间、奖励方式等,还是个秘密。一旦被竞争对手知晓,公司的推广效果将难以达到。这种营销方式的具体操作细节新颖,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使用。第三,商业秘密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得。所谓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商业秘密,实质上是要求商业秘密不得向社会公开,即不得向非特定人员公开,即不得向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员公开,但不是对公众。
2。商业价值。
商业价值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的事实。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价值包括实用价值和潜在价值。因此,无论是可以直接使用的真正的商业秘密,还是在研究、试制、开发过程中具有潜在和可预测价值的信息,或者是直接用于生产、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研究开发,或者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如一些失败的技术、技术研究资料、经营信息等,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想有重要价值的,对竞争对手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它们蕴含着潜在的经济利益,能够带来竞争优势。它们都是商业秘密。
3。保密。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权利人采取一定措施保守商业秘密,使普通人难以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得商业秘密。该要件强调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如果您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知识仍感兴趣,并想了解更多信息,可以通过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系统向律师咨询律师网.
全文9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