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已达六十六周岁高龄之债务人所作出的债务强制执行事宜,我们必须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及流程依序运行。
首要步骤便是取得具有司法权威性的判决或者裁决,以证实其拖欠款项的实际情况以及金额规模。
其次,当步入执行环节时,若欠债老人生存在价值可供执行的资产,诸如银行储蓄资金、固定房产、机动车辆等等,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方式以及将其进行公开市场拍卖的手法,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值得关注的是,若此类老人仅拥有少量足以维持基本生存所需的财产,例如仅有的自住用房且空间有限等等,那么此类资产是不能够被视为强制性执行的对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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