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国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我国一直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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