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在价值法,股票期权应当按照授予日的股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确认。其隐含的含义是,只有当行权价格低于授予日的股票价格时,经理人持有的股票期权才具有内在价值,并确认补偿成本。这样,如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或高于授予日的股票价格,就可以确认股票补偿的零成本,这是该方法的一大缺陷。据此推论,只要公司发行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等于或高于股票价格,就意味着股票期权没有价值。这不符合股票期权的内在含义。因为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它可以使持有期权的经理在未来以特定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如果经理行使权利,那么权利就一定有价值。即使管理者最终没有行使权利,也只意味着管理者放弃了一项负价值的权利。这种选择权是真实存在的,拥有这种选择权和没有这种选择权是完全不同的。虽然规定了期权价值在未来会计期间应根据股票价格进行调整,但并不能掩盖期初的不公平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嫌疑。这种方法的另一个缺点是会计过程复杂,因为期权价值必须在每个会计期末进行调整。
这种处理方法的经济后果可能会对每个信息用户产生不同的后果。对于内部人士来说,因为他们有能力了解股票期权的本质,所以不会对他们的决策产生很大影响。因为它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可以保护企业自身和管理者的利益。对于局外人来说,他们可能不了解或不具备解读其本质的能力,不了解股票期权的具体价值,不了解零成本期权在企业未来发展中的作用,误导其决策行为。只有在未来会计期间根据股票价格对期权价值进行调整,其价值才会逐步显现,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这与会计处理应及时反映经济内容的原则相悖,也侵害了外人及时获取信息的权益。对于整个市场而言,这种方法也违背了会计信息完整、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不能满足经济主体决策的需要。公允价值法采用期权定价模型,如Black-Scholes模型对期权进行定价,这是衡量股票期权价值的基础。该方法克服了内在价值法的缺陷,能较好地反映股票期权的经济本质。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为操纵的可能性,保证了所有利益相关者获得公平的信息。期权价值的初始确认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这些对企业外部人士显然是有利的。然而,对于内部人士来说,它的优点比缺点少。许多反对这一方法的公司认为,如果大量使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司,特别是新成立的高科技公司采用这一方法,财务报表中会出现大量费用,会计利润会减少。事实上,公司的业绩好于利润表所反映的业绩,这会引起报表使用者的误解,动摇投资者的信心,虽然公司的管理者实际上应该为企业的较好业绩获得报酬,但他们不能行使选择权因股价下跌而买入股票获得应有收益,不利于公司留住关键人才,从而违背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初衷。
采用利润分配法,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法对股票期权进行估值,在初始会计确认日,将计量的公允价值计入未分配利润账户和高管股票期权账户。这样既能体现公允价值法的优点,又能消除内部价值法的缺陷。对于企业外部人员来说,它可以给他们充分、及时、公正的信息,让他们了解股票期权的真实价值以及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方便他们的决策,提高他们的决策效率;可以消除内部人员相对于他们的信息优势,确保他们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对于内部人来说,由于期权不再影响净利润,公允价值法的缺陷将消失,可以采用内部价值法。此时,无论期权价值确认多少,公司的净利润都是最大的,这是可以被公司和管理者接受的。公司可以放心使用期权作为激励管理者努力工作和提高经营业绩的手段。管理者在行使权利时能够获得足够的利益,不会承担因会计原因导致的股价下跌和无法行使权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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