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费率历来由保险监管部门制定和监管。特别是机动车辆保险,更是实行全国统一颁布的条款和费率规章。这对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日趋成熟和完善,监管部门统一制定车险费率的做法也带来一系列弊端和问题。
1.管制费率缺乏弹性,不利于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发挥。日趋完善的保险市场要求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得到充分发挥,这是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而严格的费率管制使保险产品的价格既不能反映市场价值,根据市场规律灵敏调节供求,又不能使相当比例的车主享受到合适价位的服务,同时也不利于市场主体之间的规范竞争。相反,“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等恶意竞争屡禁不止,从根本上影响保险业的发展。
2.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费率层层报批和统一管制的方式,使保险市场主体不能充分发挥主动性,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情况,实施全方位经营策略。同时保险费率变动的时滞性,往往使保险公司坐失“商机”。
3.不利于保险经纪人的发展。保险经纪人是保险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推动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介市场发展滞后,是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主要差距之一。而严格的费率管制,不利于保险经纪人的成长和发展。因为保险经纪人主要靠为客户提供各种投保方案而生存的,而统一不变的费率使经纪人大大缩小了发展空间。
4.统一管制的费率,使费率体系机械、单一,不适应市场需求,不利于保险业务发展。现行机动车保险费率全国统一,过于简单、机械。不但对全国各地地理、气候、道路等风险差异不能充分考虑,而且对其他风险要素也欠考虑。这使有的险种市场需求高,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有的险种保险公司积极性高,市场无需求。
车险费率改革目前在业内还存在不少争议,对此,政府监管部门应全面考虑,慎重对待。
1.车险费率市场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循序渐进,稳妥推行。
2.对代理人规定最高佣金奖,并严格对保险公司和代理人进行监督、监管,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3.在车险费率改革的同时,需要有更多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同时要继续加强监管力度,但监管重点要有所转移。如保险公司车险条款和费率制定的信息披露、车险业务经营绩效、准备金充足奖、不理性的过度低价格倾销等等,应成为车险费率市场化后的监管重点。
4.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强制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能纯粹从商业利润上进行考虑,在充分保障道路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应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5.政府监管部门应支持、鼓励保险同业协会发挥行业监督和自律作用。在弥补政府监管部门力量不足的同时,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遏制不良行为和不健康因素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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