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用地的范围一般是什么
时间:2023-08-02 09:14:14 2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有: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即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即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通信、煤气、道路桥梁、消防保安等设施用地。

划拨用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是有审批权限的各级政府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单位)无偿供应的土地。划拨用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即终止日期为批准供地的本级政府认为应该依法收回时止)。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申请划拨用地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须说明用地单位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与联系电话。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存量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存量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市区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存量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二三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土地有偿使用,适应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国发[2001]1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政发[2001]141号)及《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苏政发[2003]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市区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全面实施有偿使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对市区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和清理。弄清每宗土地的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状况。对现有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填写申报表,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后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本次清理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包括:

(一)商业服务业用地:

1.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2.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信用社等用地;

3.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等及附属设施用地;

4.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场所、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店、洗浴店等服务设施用地;

5.其他经营性用地:以营利为目的的邮政、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

(二)工矿仓储、交通运输用地:

1.工业生产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2.物资储备、中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3.汽车站场、售票点等。

(三)其他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存量建设用地。

(四)《划拨用地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偿使用的方式

市区存量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金融、娱乐、旅游、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有偿使用原则上采取出让方式;小面积经营性用地(主要指一幢大楼中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出让按统一标准分别办理。工业和经营性城镇公用设施用地、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可由用地单位自行选择。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存量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的,不得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擅自转让或抵押的,一律依法查处。

三、费用的征收管理

以营利为目的的邮政、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的有偿使用费参照工业类用地纯地租标准确定收取。其他各类存量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办理有偿使用的,出让金按照不同用途、不同地段纯地租现行标准的80%收取;以租赁方式办理的,土地年租金首期三年按通政办发[1998]128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低限收取。特困企业缴纳土地年租金确有困难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适当期限内缓缴土地年租金或先征后返。具体宗地的出让、租赁价格,由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

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开具联系单,市财政局收取。土地租金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取,按年上缴市财政80%,20%留作土地储备中心业务经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复垦、土地收储。

四、组织实施

市区存量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由市政府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崇川、港闸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配合支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存量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以出让方式有偿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手续;以租赁方式有偿用地的,由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市区存量建设用地的清理和有偿使用工作,原则上于今年10月底完成。对少数遗留问题的处理于今年12月底前处理结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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