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在调解的过程中,可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就像案件审结要有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一样,经调解结案的,也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确认,这种法律文书就是调解书。
关于调解书的送达方式,由于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的法律文书,以自愿为基础。当事人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表明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反悔。因此,调解书不能强行送达,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也不适用邮寄送达和有关单位转交,而是必须要由当事人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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