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3-08-02 10:50:41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1、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并且根据所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则口头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3、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天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同时,被告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

民事诉讼法170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是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在经过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的不同处理的规定。对于上诉案件,如果是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则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原判决裁定事实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则会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如果原判事实不清,会撤销原判,要么发回重审要么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如果是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则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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