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申请医疗保险的慢性病或是特殊疾病医疗证,需要通过在医院门诊或是住院检查,确认符合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或是慢性病的门诊治疗条件以后,要凭医院检查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到所参保地的医保部门,办理门诊看病的医疗证,办理时除了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以外,还需要提交照片两张,填写申请表,一个月左右拿到医疗证,以后就可以凭医疗证到自己指定的医院门诊看病或是拿药,享受门诊报销的待遇。
慢性疾病证明办理流程
慢性疾病证明办理流程如下:
1、提供上述材料;
2、市医保局和各区分局经办窗口对慢病人员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3、市医保局统一组织对慢性病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4、市医保局按参检病种进行分类,并联系体检医院;
5、市医保局和各区分局对管辖范围慢病人员进行参加体检通知;
6、参加慢病体检人员要按照市或区医保局通知时间,准时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7、市医保局组织专家进行慢性病认定;
8、市医保局对经专家认定合格的慢病人员,将认定级别和病种等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生成慢病卡号。并制作慢性病卡;
9、市医保局和各区医保分局对认定上的慢病人员进行公示,发放慢性病卡,慢性病人员购买慢性病处方本。
办理慢性病需要的材料有:
1、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历;
2、疾病诊断证明书;
3、出院记录;
4、检查治疗报告单;
5、近期一寸照片等申报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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