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赡养判决书范本
原告李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县xx镇xx村。
原告陈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李xx之妻。
被告李xx,男,xx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述二原告之子。
被告万xx,女,xx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xx之妻。
原告李xx、陈xx与被告李xx、万xx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彭x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万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陈xx诉称,我们夫妇因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儿子李xx及儿媳万xx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打骂原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给二原告生活费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均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二被告系二原告儿子儿媳,与二原告同村分开居住,二原告因被告李xx不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于x年x月向本院提起赡养费诉讼,后经他人调解,双方就赡养费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后因被告李xx未履行该调解协议,为此,二原告于x年x月x日,再次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被告李x在二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系无理,二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xx系李xx配偶,依法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李xx、陈xx生活费200元。被告万xx协助履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x
x年x月x日
书记员:赵xx
二、根据诉讼请求需要出具的证据
《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根据的规定,在赡养纠纷中,原告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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