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几个月
1、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刑事诉讼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二、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案件事实淸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适用简易程序;
2.禁止范围适用的不同;
3.宣判方式不同:速裁程序应当当庭宣判;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合法吗
合法的,认罪认罚从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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