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嫌疑人在被捕之后拒不承认所犯下的罪行,此时应有执法机关(即侦查机关)全权负责对该嫌疑犯是否构成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依据所得的调查结果,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妥当的处理决定:
首先,倘若我们拥有充足且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该犯罪嫌疑人确实犯有刑事犯罪之实,即便他本人否认或予以抵赖,他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如若侦查所得的证据尚无法充分证明上述嫌疑犯符合法定的犯罪要件,那么便需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得对该名嫌疑犯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我们手中已经掌握着充分的证据显示某位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其本人却仍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将被视为他对于自己罪行的认识和态度严重不良,显然这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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