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章以及合同专用章与公章的效力,这两者的作用基本相同,然而合同专用章所适用的场合相对较狭隘。
例如有部分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未设立专用的合同章,而是在需要签署合同时直接加盖母公司的公章。
在此基础之上,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印章的管理部门是有所区别的。
通常情况下,制定、协调和执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工作是法律部门负责;
而公司公章则由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来进行统一调配和监管。
剖析这两个印章的具体作用及其产生的法律效应,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在应用领域及效力程度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即公司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合同的订立环节,其法律约束力仅在合同达成的那一刻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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