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人签订合同无效的情形
代理人签订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二、代理人签订合同签谁的名字
代理人签订合同签被代理人的名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有区别吗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在于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如果不被追认的,则代理行为无效。而无权处分中,只要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则处分行为有效,不需要所有权人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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