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应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收据或者医嘱确定。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义务人赔偿后,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民事权利的,根据其残疾程度、死亡原因和生活护理需要等不同情况,还应当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民事权利。
1.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收据来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和住宿费;
5.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赔偿标准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根据损失情况,按照下列标准赔偿损失:
1. 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2.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缺器官赔偿金:机动车造成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最高不超过医疗费用之和,死亡赔偿金、残缺器官赔偿金最高不超过医疗费用之和。
3. 财产损失赔偿:机动车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程度计算。
4.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赔偿,需要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合理的赔付。同时,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尽快报警、保护现场等,以便后续处理工作的进行。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赔偿标准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合理赔付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缺器官赔偿金以及财产损失赔偿。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如尽快报警、保护现场等,以便后续处理工作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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