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撤诉的诉讼费用的负担,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理由在于:一是撤诉说明原告提起的诉讼没有必要再进行下去;二是撤诉有利于息讼。因此不论是原告自动撤诉,还是因原告谅解被告而撤诉,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负担,但采取减半收取的办法。
(2)法院驳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这时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按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预交了案件受理费,但由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由人民法院驳回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不再退回。
(3)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交纳。对于原告起诉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由于案件未被受理,当事人无需交纳诉讼费用。
一、什么情形属于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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