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前妻李某登记结婚,李某携与前夫所生女儿张小小和赵某共同生活,婚后二人育有一子赵乙,后又离婚。之后赵某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并订立遗嘱载明其名下一切财产由王某继承。赵某去世后,赵乙、张小小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赵某的遗产。
那么这份只将财产留给现任妻子的遗嘱,有效吗?
公民享有订立遗嘱自由处置财产的自由,但是此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赵某订立遗嘱时,没有给当时还是未成年的赵乙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对除“必留份”之外的其余部分,仍应尊重其遗嘱意愿。
最终法院判决从赵某遗产中扣除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其余部分应遵照赵某的遗嘱由王某继承。
遗嘱自由是各国继承立法普遍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继承立法中也贯彻了这一原则,但和任何自由一样,遗嘱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必留份”制度正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该制度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生存权而设置,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也继续保留了该制度。
享受遗产“必留份”的条件是什么?
能够享受“必留份”的人,首先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其次该法定继承人须符合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对除“必留份”之外的其余部分,仍应尊重其遗嘱意愿。至于应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多少的遗产份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综合考虑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
虽然,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订立遗嘱的权利,但是,身为父母子女,还是需要为自己父母孩子的生活考虑的,赵某的做法虽然符合法理,但显然不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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