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质人能否转让其基金份额股权抵押后的股权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出质人原则上不可以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进行转让。出质人转让已经质押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应当以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对质权人的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股权转让需要提供的材料
1.出让方企业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
2.股权转让合同书;
3.出让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性质)或股东(董事会)决议;
4.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
5.原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7.出让方、受让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转让双方)。
三、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债权债务仍然由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因为公司的主体资格没有改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转让股权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如果原股东是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并且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或者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有对于前债务的约定,则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n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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