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方请求女方退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男方是根据上述第二种、第三种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然,既然是彩礼而不是一般的赠与,那男方就要举证证明其所支付的钱款、物资是按照习俗给付的,这相对来说对男方举证责任的加重。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女双方为结婚花费了一些钱财,或者举办婚礼花费的费用,可以在彩礼中予以扣除。
如果男女双方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那女方是需要退还相应的彩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男方可以起诉女方要求女方返还。但这也是一种民事责任,而不会是刑事责任,因此,不会涉及到狭义上触犯刑法的问题。
一、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的。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会考虑双方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时间的长短,来综合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了,婚前给付彩礼并没有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是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是对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规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五种禁止性规定。分别是: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家庭暴力;
(五)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行为。
如果当事人做出了这些禁止性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包办、买卖的婚姻是可撤销的;重婚是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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