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某女士6年前买了一座二手房,并办理了产权证过户手续,但至今无法入住。原因是,之前租住在该处的市民李某拥有租赁使用权,不肯搬走。11月25日上午,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纠纷案在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我有产权证,为何门难进?
2004年4月30日,张某从房主莫某手上买下了平政路339号5号综合楼(一、二楼门面,三楼住房),花费15万元,并于2005年12月22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买房之后,张某着手进行装修。不料,2006年6月的一天,张某正督促工人对三楼装修时,突然闯入一伙人,将装修材料扔到楼下。张某称:当时我吓懵了,根本就不认识对方,也不知他们为何闯入我家。令人没想到的是,闯入者竟指着张某称其私闯民宅,入室盗窃,迫使装修不得不停止。那次之后,张某拥有的一、二楼墙壁多处被水浸泡发霉,木地板起泡。因此,张某怀疑三楼有人进入,对下水道动了手脚。经多方打听,此事很有可能与三楼租住户李某有关。
2009年11月5日,张某听见三楼有响动声,跑上楼去查看,正好碰到李某从屋内出来,家中地上摆着水泥和沙子。张某质问李某为何要堵塞厕所下水道,但李某解释称,他过来是为了维修下水道。
我有使用权,为何要搬出?
据李某介绍,平政路339号5号综合楼三楼,原为市蔬菜公司下属单位雨湖豆作厂所建的职工住房。1982年,湘潭市长天实业有限公司(雨湖豆作厂上属单位)为扩建厂房,征收了李家老宅,在支付了4000元的拆迁补助款之余,承诺李某的叔叔李某对平政路339号5号综合楼三楼拥有使用权,后李某将房子留给侄儿李某使用。
在李某与雨湖豆作厂签订的《征用房屋协议书》中这样写道:雨湖豆作厂将339号5号综合楼三楼租给李某使用,李某对房屋有使用权,无论今后雨湖豆作厂进行机构改革、调换领导或变更单位等,都不能改变其使用权,从使用日期起,李某应按照市房营所生活用户租住标准和水电按表数缴费。
李某称,天实业有限公司将平政路339号5号综合楼整体出让时他在部队,直到2005年回家才知道。他表示,自己作为房屋租住者,应该享受优先购买权,而长天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履行告知义务。李某感叹道:我现在是无家可归,其实我和张女士都是受害者。
走司法途径解决
2011年11月25日上午,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纠纷案在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果将择日宣判。
市蔬菜公司工会主席、法律顾问李加元称,蔬菜公司下属的长天实业公司已经破产,并于2004年底完成改制清算工作。2003年7月,因长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将平政路339号5号综合楼出让给莫某,莫某又卖给了张某。长天实业公司的下属单位雨湖豆作厂确实曾经与李某签订过协议,承诺对方拥有这座房子三楼的使用权。但在居住期间,李某从未支付过房屋租金,属于违约在先。对此,李某解释,当时他和母亲都准备把钱交到豆作厂,但厂方说有些事情不明确,没有收取,于是交租一事就拖延下来。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