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依法定夫妻分居逾满两年之日起,夫妻之间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并可自行选择通过协议方式或诉讼途径实现解除婚姻关系之目的。
2.若经双方平等、自愿商议达成一致意见者,可携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户籍资料等相关文书,前往一方惯常居住地所属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3.如有任何一方坚决反对离婚,或者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后又反悔且拒绝履行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另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以法律手段实现离婚之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三款第四项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全文3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